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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公布:依法判處有期徒刑 |
【政公網】
欄目:山東政企信息
發表時間:2023-08-16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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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3年8月16日(農歷2023年7月1日),星期三訊:典型案例公布!依法判處有期徒刑!。
01煙臺市人民檢察院訴曲某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曲某非法占用農用地,在農用地內挖沙和修建停車場,破壞農用地面積分別為7.56畝和12.02畝,導致原有地貌及種植條件被毀壞殆盡,嚴重損害當地生態環境,為此,煙臺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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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3年8月16日(農歷2023年7月1日),星期三訊:典型案例公布!依法判處有期徒刑!。
01煙臺市人民檢察院訴曲某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曲某非法占用農用地,在農用地內挖沙和修建停車場,破壞農用地面積分別為7.56畝和12.02畝,導致原有地貌及種植條件被毀壞殆盡,嚴重損害當地生態環境,為此,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曲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按照復墾方案將其破壞的農用地進行修復,復墾期6個月,管護期3年;若曲某未履行生態環境修復義務,應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88.7萬元;若未完全履行生態環境修復義務,應賠償未履行部分的相應費用。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02被告人羅某某非法采礦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羅某某為某采砂船股東,其在明知該船無《海域使用權證書》《采礦許可證》情況下,安排同案犯童某某、羅某某(已判刑)等作為船長、大副、水手,并提供采砂坐標,自2013年4月5日開始利用該船進行非法采挖海砂活動,至2013年10月18日,在山東蓬萊、遼寧綏中等海域、淺灘共非法采挖海砂44次,17萬余噸,價值605.5萬余元。
【裁判結果】
蓬萊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構成非法采礦罪。但被告人羅某某系自首,故對其從輕處罰。遂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承包的采石場與被告人朱某某承包的土地相鄰,為擴大采石場開采范圍,經被告人朱某某出面協商,朱某某等四名村民將其承包的農用地共計37.1畝轉包給王某某,用于開采石場。2011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某陸續將該地塊整體采挖,將耕層土壤(草硼砂)全部挖走并對外出售,現場遺留巨大深坑,裸露石質底質。經鑒定,被告人王某某破壞土地面積為19198.7平方米,其中嚴重毀壞耕地面積為14252.5平方米。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對涉案土地進行了部分回填,但未達到復墾標準。經鑒定,土地復墾達標需573332.29元。
【裁判結果】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改變土地用途在轉包地內挖沙,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被告人朱某某明知王某某轉包土地是為了采石挖土,以轉包土地的方式為王某某實施犯罪行為提供幫助,二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鑒于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且積極回填、平整、復墾土地,確有悔罪表現,可依法適用緩刑;被告人朱某某有自首情節,系從犯,已年滿七十五周歲,予以從輕處罰。遂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朱某某罰金人民幣5000元。責令被告人王某某三年內(服刑期間不計入),按照復墾方案的步驟、方式方法和標準對土地進行修復;未達到復墾標準的,以總費用573332.29元為基數、按未達標所占比例承擔相應的復墾費用。
04林某某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林某某自2019年9月以來,在無處置危險廢物資質情況下,將收購來的裝有廢機油、油漆、樹脂等物質的廢桶進行貯存和拆解加工后出售牟利。其收購、拆解加工的廢油桶及拆解刮出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滲漏措施,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經鑒定,涉案固體廢物有廢桶、桶內清理出的物料,均屬于危險廢物。相關部門對上述危險廢物及該地塊沾染了危險廢物的3.864噸表層進行了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置,支出處置費用105136.8元。
【裁判結果】
萊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違反國家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林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某積極賠償涉案土地的整治費用,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遂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林某某上繳至法院的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置費用105136.8元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人支取用于支付相關單位治理款項。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05包某某非法狩獵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初至5月20日,被告人包某某在當地政府設定的禁獵區和禁獵期內,在未辦理狩獵證情況下,以誘籠獵捕的方式非法狩獵野生鳥類30只。2022年5月21日,被告人包某某將上述野生鳥類30只出售給韋某某(另案處理),非法獲利120元。經鑒定,被告人包某某所使用誘籠為非法獵捕工具,所狩獵鳥類為暗綠繡眼鳥,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裁判結果】
龍口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包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全部退贓,依法可從寬處罰。遂對被告人包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消息來源: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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