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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交警案例答疑:喝酒沒開車,為何被判刑? |
【政公網】
欄目:山東政企信息
發表時間:2024-05-08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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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4年5月8日(農歷2024年4月1日),星期三訊:喝酒沒開車,為何被判刑?。
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但仍有一些人抱有僥幸心理
認為只要自己沒有酒后駕車就行
卻放任縱容他人酒后駕車
今天為大家講述一件案例
案情簡介
1月02日22時04分劉某飲酒后駕駛魯F***的小型轎車沿芝罘區青年南路由北向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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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4年5月8日(農歷2024年4月1日),星期三訊:喝酒沒開車,為何被判刑?。
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但仍有一些人抱有僥幸心理
認為只要自己沒有酒后駕車就行
卻放任縱容他人酒后駕車
今天為大家講述一件案例
案情簡介
1月02日22時04分劉某飲酒后駕駛魯F***的小型轎車沿芝罘區青年南路由北向南行駛
行駛至芝罘區青年南路張裕公司門前
發現有交警設卡查車便緊急轉彎進入旁邊岔路
被周邊布控的民警查獲
民警現場對劉某進行酒精檢測
呼吸測試結果
酒精含量為176mg/100ml
涉嫌醉酒駕車
民警將其帶到芝罘醫院進行抽血
經血液檢測鑒定
劉某每100毫升血液中
乙醇含量為163.6毫克
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在案件偵辦過程中
民警發現劉某所駕駛的車輛為牟某所有
當天晚上劉某和牟某在一起吃飯喝酒
作為車主的牟某
明知劉某已經大量飲酒仍將車輛交由劉某駕駛
自己就坐在副駕駛位置上
在交警部門提供的證據面前
劉某和牟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法律后果
目前
駕駛員劉某以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監察機關提起公訴
車主牟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被監察機關提起公訴
兩人將會面臨刑事處罰
在哪些情況下成立危險駕駛罪共犯呢?
在司法實踐中
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交警提醒
1、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3、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因此,除了要牢記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外
親友聚餐后
也要相互提醒酒后找代駕
切勿因一時僥幸心理而觸犯刑律
闖下大禍
?。▉碓矗荷綎|省煙臺市“煙臺交警”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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