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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傳|長島公安打擊謠言宣傳進港口,提高網絡安全入人心 |
【政公網】
欄目:山東政企信息
發表時間:2024-04-24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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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4年4月24日(農歷2024年3月16日),星期三訊:普法宣傳|打擊謠言宣傳進港口,提高網絡安全入人心。
普法宣傳
打擊謠言宣傳進港口
提高網絡安全入人心
為深入推進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專項行動,切實提升轄區群眾辯謠、識謠、防謠能力,營造健康的網絡環境,近日,煙臺市公安局長島分局網安大隊民警走進轄區港口組織開展打擊整治網絡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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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4年4月24日(農歷2024年3月16日),星期三訊:普法宣傳|打擊謠言宣傳進港口,提高網絡安全入人心。
普法宣傳
打擊謠言宣傳進港口
提高網絡安全入人心
為深入推進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專項行動,切實提升轄區群眾辯謠、識謠、防謠能力,營造健康的網絡環境,近日,煙臺市公安局長島分局網安大隊民警走進轄區港口組織開展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宣傳活動。
活動現場,民警通過發放宣傳資料、講解案例和港口LED大屏滾動播放宣傳標語等形式,向過往旅客發放宣傳材料,引導群眾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依法舉報網絡謠言信息,共筑和諧清朗的網上輿論環境。同時,結合各地查處的傳播網絡謠言真實案例,使大家了解編造、散布網絡謠言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倡導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到抵制網絡謠言的行動中,發現謠言情況及時舉報,堅決做到文明上網、安全上網、守法上網。
01
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02
行政違法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03
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結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請廣大網民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自覺規范網絡言行,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發現網絡謠言、虛假信息時,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共同營造風清氣正、清朗和諧的網絡環境。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長島公安”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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