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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網絡謠言說“不”!福山公安開展打擊網絡謠言集中宣傳活動 |
【政公網】
欄目:山東政企信息
發表時間:2024-04-22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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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4年4月22日(農歷2024年3月14日),星期一訊:對網絡謠言說“不”!福山公安開展打擊網絡謠言集中宣傳活動。
網絡謠言打擊整治專項行動
近日,為進一步穩定轄區治安穩定,福山公安分局組織警力到集貿市場等場所集中開展打擊網絡謠言宣傳活動。
活動中,民警結合各地近期發生的典型網絡謠言事件,從什么是網絡謠言、如何甄別網絡謠言、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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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4年4月22日(農歷2024年3月14日),星期一訊:對網絡謠言說“不”!福山公安開展打擊網絡謠言集中宣傳活動。
網絡謠言打擊整治專項行動
近日,為進一步穩定轄區治安穩定,福山公安分局組織警力到集貿市場等場所集中開展打擊網絡謠言宣傳活動。
活動中,民警結合各地近期發生的典型網絡謠言事件,從什么是網絡謠言、如何甄別網絡謠言、如何舉報網絡謠言,以及制造、傳播網絡謠言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普法宣傳,并解答了群眾提出的問題。
福山公安將繼續開展形式豐富的打擊網絡謠言宣傳活動,激發群眾主動參與維護網絡安全的意識和熱情,為營造健康、文明、安全的網絡安全環境貢獻力量。
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違法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結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警方提醒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圖好玩編個虛假信息在網絡上傳播不是小事!更加不能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故意編造。編造、故意傳播網絡謠言,輕則承擔侵權責任,重則罰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另外,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共同構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網絡空間。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公安”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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